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宣传培训、预案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2.3 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区)机构
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及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办。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特别严重 (Ⅰ级)、严重 (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