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 (Ⅳ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适应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将一次性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件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鼓励公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应急工作中来,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常备不懈”观念,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