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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措施,确保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在11月底前予以明确,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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