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按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遏制当前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七项断然措施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安全监管,其它基建、改扩建矿井立即暂停施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核的规定。现对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要加强对国有煤矿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重庆煤炭(集团)要对所属煤矿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并将情况于2006年1月30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其它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矿井名单附后),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核,重点复核建设项目的立项、安全专篇审批,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有借技改之名进行生产的情况,有无重大安全隐患等内容。经复核确认无重大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并将复核情况(复核情况表)于2006年1月30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察,凡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按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按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和使用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联系人:张应斌 联系电话:62818877转2245
附件:1:停止施工矿井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