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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八部门关于池州市矿产资源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终端产品)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2.新设销售原矿的金属矿山项目;
  3.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4.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5.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6.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7.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8.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9.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10.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11.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1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13.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4.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5.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6.年处理矿石3万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17.年处理金精矿1.5万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18.年处理金精矿1.5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19.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20.年处理岩金矿石1.5万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21.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22.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第三类 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此类项目禁止投资,现有企业要限期关闭和淘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1.规划禁止开采区范围内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及建设项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化铁炼钢;
  9.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11.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
  12.叠轧薄板轧机及横列式小型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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