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设销售原矿的金属矿山项目;
3.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4.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5.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6.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7.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8.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9.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10.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11.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1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13.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4.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5.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6.年处理矿石3万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17.年处理金精矿1.5万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18.年处理金精矿1.5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19.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20.年处理岩金矿石1.5万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21.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22.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第三类 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此类项目禁止投资,现有企业要限期关闭和淘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1.规划禁止开采区范围内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及建设项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化铁炼钢;
9.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11.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
12.叠轧薄板轧机及横列式小型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