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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2月18日 川价发﹝2007﹞232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上报。我局将于2008年1月31日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布我省未列剂型及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药品销售数量产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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