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过的事项。
第七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的举报督查督办工作和认为应由局相关处室查办的重大举报事项。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时,应当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处罚和重复奖励。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重庆市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核查办理举报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七)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事项查实的程度,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规定的数额之间,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局相关处室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按具体情况评定,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属实举报人的奖金统一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务处预先支付,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中央财政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