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集团)公司将此办法转发所属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属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3737795,传真:63737796,电子邮箱:jb@cqm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