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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情况于当月最后一天报局政务值班室,由局政务值班室统一汇总并统计上报。
  第五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重庆市辖区内的任何举报事项。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的举报督查督办工作和认为应由局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举报事项。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受理举报事项时,应当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处罚和重复奖励。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单位(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核查机关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举报事项涉及其他市级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职责,或局机关受理的举报不属我局职责范围的,由局政务值班室转相关市级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的举报事项涉及区县(自治县)部门职责的,由监察分局(工作站)转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
  (七)局政务值班室负责受理举报、呈送分管局领导审签、交办、案结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举报的核查、处理结案,特别是对隐瞒事故不报等重大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跟踪督办。
  (八)各类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实名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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