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29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业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