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未进管理中心专户自行管理的;
其它违反
《条例》行为的。
第六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说明的事项:
单位基本情况;
案由;
基本事实;
执法人员意见;
管理中心意见。
第三章 调查
第七条 管理中心指派两人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审议。《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执法人员签名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条 管理中心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对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不当的,要求执法人员修改;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要求执法人员纠正;
(五)超出管辖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管理中心名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反
《条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构成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