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交通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整治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明确联络人,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设有专人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人员的联络方式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认真总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2005年江西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5、渡口检查情况明细表(略)
6、渡船检查情况明细表(略)
7、全省乡镇渡船更新调查表(略)
8、渡口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1:
2005年江西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把渡口安全作为政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有一名领导分管,渡口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统筹解决义渡或者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管理经费,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列入年度预算并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