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发现的“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渡运严重,屡禁不止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船检、公安等部门,集中进行整治并确保整治取得效果。
为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抓好“三项建设”:
(一)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到公路建设规划之中,并按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撤渡建桥计划得以实施。
(二)抓好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对不能撤渡建桥的渡口,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一是对检查出的安全设施不具备或损坏严重的渡口,县级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对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二是对《渡口守则》牌进行标准化建设。《渡口守则》牌内容、尺寸由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因地制宜负责组织实施。
(三)抓好渡船更新工程。我省从2004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对全省不适航渡船进行大规模的更新。两年来,已陆续更新了一大批因船质差而不适航的渡船,消除了渡运安全存在的重大隐患。为在2006年内全面完成渡船更新工程任务,各县(市、区)应按(附件7)的要求,摸清本辖区剩余又确实需要更新渡船的全部数量,在2006年1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检查和整改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整治工作组织有力、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予以推广。在本阶段,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时间: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