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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检查发现渡运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渡口要列入重点整治渡口名单;由县(市、区)政府明确督办单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负责督促渡口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抢渡、强迫渡工违章渡运、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与乘客混装等违章行为,渡口管理部门或海事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从严查处。

  (三)对本辖区内渡船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证书和核定的渡运路线情况;

  2、船舶技术状况、消防救生设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情况;

  3、渡船“一牌一线”和专用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4、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情况;

  5、渡船船员(渡工)配员情况;

  6、2003年至2005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完成情况。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限期整改,对不适航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立即停航整改,严禁带病运行。对拒不整改的,由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航。

  (四)对本辖区内渡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员(渡工)持有效适任证书或渡工证情况;

  2、对在载客超过12人的渡船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船员经特殊培训取得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情况;对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同时,渡管、海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渡工的培训工作,使其经培训后达到渡工条件。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解决义渡、半义渡渡工收入不足的问题,稳定渡工队伍。
  对在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未进行特殊培训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 证;非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五)、对非法渡口(包括已被县级人民政府撤消,但名亡实存渡口)和“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的非法渡口,由县、乡(镇)政府负责取缔。对其中确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设置或恢复渡口的,县级渡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提出设置或恢复申请,并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同意批准设立的渡口,监管部门要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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