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二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要进一步优化办学环境,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兴办或联办民办职业学校,扩充职业学校的办学资源。要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十一)扩大职业教育的对外开放,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职业院校与国外知名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独立职业教育机构,或合作开办专业课程、共建科研机构和实训基地,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二)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三)全面推行并不断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完善符合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七、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都要把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支持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逐年增加。同时要建立职业教育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为当地企业作出贡献的各职业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