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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古树名木,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迁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皮;
  (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固化、硬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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