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所在地维稳办及时调度患者及主要亲属所在地基层政府参与处理(跨区域的逐级报告到市综治机构进行调度),对公安部门的打击处理情况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维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恶性医疗纠纷处置情况进行现场跟踪考核。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律师、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
宣传部门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争议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营造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对未作医疗事故鉴定、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医疗纠纷,不作采访和报道。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访部门负责对有医疗纠纷争议的信访件及上访人,按照《
信访条例》进行接访,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单位接访。
对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当地政法委、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全面评估,适时预警,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五、建立恶性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
(一)建立恶性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患者及家属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单位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和处置;患者或亲属聚集15人以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过问协调处理,患者及家属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
(二)卫生部门对有责任的医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过鉴定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鉴定或经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而经过调查在诊疗活动中确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非法行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篡改、伪造、隐藏法定医疗文书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