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恶性医疗纠纷应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告》、《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将恶性医疗纠纷纳入当地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范畴,建立处理恶性医疗纠纷应急机制。
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和投诉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认真负责地解答患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协商调解,并明确告诉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先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以便控制局势,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本院的保安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出警,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控制局面。对不按规定在公共场所或病房、手术室、诊疗室等医疗场所停放尸体,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公安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维持好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置扰乱医院秩序、冲击机关单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并向当地政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封存或接收医疗机构封存的法定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组织对医患双方的调解,对需要尸检的组织尸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积极宣传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引导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政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预案及时成立临时性处置机构,调度卫生、公安、司法、政法委、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化解、引导和调处工作,形成一个政府牵头,卫生部门负责调解及鉴定,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正常秩序,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控访和说服教育等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齐心协力的应急机制。
患者及主要亲属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做好防控工作,并立即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做好稳定和说服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