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禁止采取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非法手段解决医疗纠纷。
  (二)医疗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患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所有与争议有关的法定医疗文书,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时,封存的医疗文书(包括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证)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移交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属二级(或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医疗机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向患者或亲属通报、解释,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如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等)发生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通报、解释有关情况。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协议书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纠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积极引导患者或家属,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对存在医疗纠纷的,其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死亡病历进行讨论,初步分析死亡原因。同时必须立即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承担责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四、恶性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恶性医疗纠纷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试图采取非法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纠集多人(10人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采取围攻、胁迫、殴打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煽动打砸医院、抢夺损坏法定医疗文书(包括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证)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