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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和职能任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更有效地发挥各部门齐抓共管机制的作用。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社区社会保障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四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强化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的职业培训责任,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效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
  五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就业促进法》顺利实施
  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是确保《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就业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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