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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五是在2007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要通过撰写专题文章在媒体刊载、接受电视采访等形式,重点阐述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宣传本地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举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专题文章的清样,要及时报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
  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关键是要抓好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把这部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地方化。配套法规政策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统筹城乡就业和建设“一圈两翼”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政府依法促进就业的责任。
  一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要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情况汇报,争取尽快制定出台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配套规定。
  三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本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就业促进法》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
  四、做好下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推动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2008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要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要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全面推动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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