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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是一个长期趋势,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压力巨大。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有利于解决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是一部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性,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与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职责,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开创我市就业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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