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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禁止以“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方式占用土地。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国家审核确认的工业园区确需扩建的,在国家尚未同意扩区的情况下,按工业项目供应土地,其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新农村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6〕7号)要求,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镇域经济,加强农村道路、水利、能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大量圈占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设立开发园区、工业基地或工业集中建设区。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农业园区,要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种养殖业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作出规定,严禁将农业园区用地用于非农业项目的开发建设,防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各区县(自治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要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同时,通过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要严格限定新农村建设用地的供应范围,鼓励用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禁止用于工业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坚决纠正“以租代征”圈占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规范对口扶贫移民工业建设区的建设用地管理

  对口扶贫移民工业建设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要严格审核移民工业建设区规模,参照市政府关于特色工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标准,加强对移民工业建设区的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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