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7〕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文件。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同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措施,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当前,我市正面临建设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机遇,各区县(自治县)都在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了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但个别区县乃至乡镇在推进过程中,只强调发展,忽视了对土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擅自设立开发区,违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给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切实规范开发区的管理,正确引导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和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9号)和“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我市的37个开发园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新的开发园区。园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擅自拓展园区规划范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使用除国家审核确认的开发区以外的园区名称。对已经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要立即撤销,所组建的工作班子要同时撤销,借用人员全部退回原单位;对市特色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工业园区,要立即整顿和规范,并不得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对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销的开发园区,必须撤销其机构、名称及其户外招商广告,并将已经占用的土地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后确定的工业园区名称,撤销或修改原有不一致的名称及其户外招商广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