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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中央及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保障机制,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川粮发[200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29号),制定和完善地方级储备粮食管理和轮换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严格省、市、县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地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扶持一些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且长期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较好的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调控的需要。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粮食流通的监管配套办法。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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