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各地要按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严格依法管粮
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做好粮食收购者的入市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和《四川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的规定,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和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市、县(区)粮食局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