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川粮优化工程”,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政府要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提高我市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倾斜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省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强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和必要的仓容规模。凡承担中央及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处置,由市粮食局负责审批。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维修,各地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补贴,确保粮油仓储设施完好和储粮安全。
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面向社会提供粮食、食品仓储和技术服务。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积极开展农户储粮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扶持力度。
二、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由粮食行政主管局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