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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府发[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十五”期间,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精神,结合巴中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和企业改革政策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制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边远山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城市应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对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管人管事相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在信贷管理上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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