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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下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证书和监督检查船员任职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第五条 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或者驾机员1人,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由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员人数核定。
  第六条 船员证书分为乙等船员证书、丙等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七条 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超过18kW不满44.1kW的座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18kW以下的座机渔业船舶和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普通船员证书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职务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半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九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普通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游泳。
  第十条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理论考试主要包括内河避碰规则、安全管理规定、职务与法规、自救常识等,实际操作主要包括航行、倒车、机械故障排除、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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