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农发〔2007〕4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渔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
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重庆市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指标归属确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文审[2007]27号、渝文审[2007]28号、渝文审[2007]29号)和备案(备案号为[2007]4号、[2007]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