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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3、核定编制。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编制核定,要综合根据乡镇人口、幅员面积、畜禽饲养量以及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工作的需要确定。

  定点屠宰场、肉类加工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根据工作岗位合理核定编制,并将编制核定到所在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机构。

  4、人员选聘。改革后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定编不定人,所有人员各县(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优先在现有职工中择优聘用。

  5、人员分离。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落聘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0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予以分离。分离人员可优先聘为村级动物防疫员。鼓励和引导分离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服务实体。

  6、落实保障。分离出来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7、实行群防群控。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网络。每一个行政村、乡镇的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组织聘请1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疫情监测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居)的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监测等相关工作。县(区)财政要给予村级组织一定补助,专项用于村级防疫员的劳务报酬。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的管理,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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