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畜牧食品局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全市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县(区)畜牧食品局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履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检疫、兽医技术推广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兽医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乡镇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全市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要有利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得到加强。确保机构健全,设备设施配套,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确保给农民提供的服务得到加强。
1、健全机构。由县级兽医管理机构按乡镇设立的公益性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明确职责。公益性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饲草饲料新品种的引种、推广和开发利用,草地生态建设、市场信息、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