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活经营权。
(1)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属不清、有争议、手续不完备的集体山林,在未弄清权属、解决争议、完善手续前,不得流转。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不得流转。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组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3)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支持鼓励不同主体参与对林业的开发。木、竹经营、加工在依法的前提下,不得设前置条件。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3、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加快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