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包到户的集体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未到期且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可依法根据协议解除合同关系,另行确定经营主体。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宜林荒山荒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实行均山,实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对山林有依赖但依赖性不强的,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可采取先村、组内,后村、组外的原则,将集体山林、宜林荒山荒地有偿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所得收入通过二次分配使没有获得集体山林经营权的村民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确保生产资料分配的公平,保证村民实现货币形式的均利。
(4)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对利用借、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可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与实地面积不符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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