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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府发[2007]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林区发展和林农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调整林业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通过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为依据,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林区生产发展、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均山(能够分山到户的分山到户,实行家庭承包)、均股(不能或者不宜分山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的,落实经营主体,把股权分到户)、均利(集体山林通过流转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所得收益分配到户)、善史(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颁证(经过确权,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林权证》),还山、还林、还利于民。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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