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运行,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一)明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和部门。凡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43号)的规定,必须在2007年7月底前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特别是国有资源(资产)“招拍挂”、政策咨询、重大决策听证会、房产登记、跨辖区的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群众最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要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对场地和设备有特殊要求、不进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项目,在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意见后,由同级政府决定。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也不得擅自将审批事项从政务服务中心撤离。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政府集中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二)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按照审批服务事项多少、业务量大小以及是否可以委托或具有季节性强等特点,分别设立常设、综合和代理窗口。常设窗口由部门派驻人员坐班,综合窗口由相关部门人员轮流值班,代理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人员代班。
(三)公开服务承诺。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办事指南,实行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限应在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布。
(四)严格收费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收取费用的,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代收,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收费。
四、探索创新,建立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以便民、高效为核心,从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特点出发,大胆探索,在构建新机制、新体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与“一站式”服务相协调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一)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通知》(巴府发[2005]27号)精神,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纳入中心行政许可项目、派驻窗口工作人员落实到位,组建行政审批科,全部整体前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向窗口充分授权,使行政审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实行部门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联网办理等途径,使窗口既受又理,增强窗口办事能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关和窗口、机关内部行政审批事项高效运行机制,分解落实办理流程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