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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建立多种形式养护方式的管养机制,采取专业养护、群众养护相结合,经常性养护、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公路养护公司承包、个人承包、分路段承包相结合等形式,逐步建立合理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对路面等级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农村公路养护,可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养护运作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到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四)逐步向社会开放养护市场,大力培育公路行业自律性社会化中介组织,鼓励成立公路养护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监理企业等,为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落实好农村公路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研究解决养护职工拖欠社保经费缺口问题,确保国家规定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基本待遇不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优先为农村公路养护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资质升级等事项。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办法。市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针对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指导性养护实施意见,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和考核办法。市公路管理局、县(区)交通局要建立相应的公路(桥梁)管理养护数据库。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市人民政府将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县(区)交通目标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和沿线设施的保护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依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问题,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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