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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对乡村公路和专用公路进行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设立农村公路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路养护和路产路权的维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养路费分成资金安排情况,市交通局在重点保障省道干线管理养护工作的同时,兼顾农村公路的管养。省、市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标准逐步达到: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县乡公路管理养护经费除养路费外的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区)要纳入财政预算,提高财政保障水平。要积极采取市上扶持引导、县上主体投资、社会广泛参与等相结合的多渠道筹集方式,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县(区)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逐步增加。

  村道日常养护管理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或村规民约等多渠道的方式妥善解决。

  (三)从2007年起,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交通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稽查,年度征收计划由市交通局下达给县(区),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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