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农村公路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5578公里,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8.5%,到“十一五”末,将达到7000公里。但是,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不明,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来源,管理养护体制不顺、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巩固建设成果,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公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市、县(区)交通部门管理养护职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有序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又好又快发展。力争三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有稳定的投入,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养护计划的实施情况,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协助审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督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