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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二、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
  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
  (一)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对墓穴占地面积(包括修复、扩建后的祖坟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建造的坟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非法占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国土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殡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对骨灰去向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的管理,避免乱埋乱葬。将殡葬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殡葬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坟或修“活人墓”、非法买卖土地建坟、非法批准土地供他人建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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