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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粤民福〔2007〕4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殡葬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少数地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占地、毁林建坟、修豪华“活人墓”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基层干部在相当长时间内出卖山林供他人建坟的严重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加强殡葬管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遗体和骨灰乱埋乱葬
  遗体和骨灰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乱埋乱葬。
  (一)除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土葬改革区外,全省其余地区为火葬区,应当实行火葬,其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葬)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或者经营性公墓(骨灰陵塔园),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偏远山区农村的骨灰,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严禁将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建坟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二)土葬改革区的遗体应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遗体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深埋安葬。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三)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应按照省民政厅、省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的规定,在安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到所在市、县或邻近市、县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安葬。禁止在耕地及影响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土保持的地方安葬、建造坟墓。
  (四)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按照规划允许土葬的,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按照规划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在国家、省对墓葬用地面积新规定出台前,严格执行现有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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