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8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卫医政〔2007〕12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积极发挥卫生人才的作用,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和郊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配置临床第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保证日常的医疗救治力量及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力量和急救力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医师外出行医的,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医师外出行医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医师外出行医应当经所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医疗机构”)同意,并且须在聘用机构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下按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所有外出行医的医师与注册医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与医师外出行医的聘用机构需分别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并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具体事项。
三、医师外出行医原则上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医疗机构)的在岗医师(不包括离退休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注册医疗机构,确保本单位医疗业务的完成。外出行医的医师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单位以外的执业时间每周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注册在公立医疗机构的离退休医师及注册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外出行医的须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外出执业的机构最多不超过2个。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属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外出行医”,但有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