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建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是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
《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