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服从职鉴中心安排,不正确执行有关技能鉴定规定的;
(十二)未按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和当次技能鉴定要求提供考试环境或管理考试现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三)对反映的违规问题或人员没有及时处理上报与调换的;
(十四)擅自变更或延误考试时间的;
(十五)同一个考场有半数以上考生出现第八条、第九条违规行为或集体作弊的;
(十六)同一考场有半数以上答卷雷同的;
(十七)仿造、自制、贩卖证书的;
(十八)直接核发证书的;
(十九)不执行质量督导制度或不接受质量督导的;
(二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上述违规情况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鉴中心进行举报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采取诉讼方式的,按照《
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进行;举报时,应提供客观证据或个人真实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核查无误后,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发现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应当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违规行为应记录在案,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经质量督导人员和技能鉴定所(站)及考点认定后,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向做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的机构应对复核申请进行核查,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依据本办法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