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泄漏阅评结果的;
(三)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技能鉴定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等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雷同试案等问题不报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其他违反阅卷评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未履行其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由职鉴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纠正;情节严重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人员资格,不再聘用,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一)违反技能鉴定有关规定;
(二)对考生、工作人员和技能鉴定所站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三)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它妨碍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技能鉴定所(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宣布当次技能鉴定结果无效,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以及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范围组织或委托(含转包)技能鉴定的;
(二)未经批准收取技能鉴定费用、未按当地物价规定收取技能鉴定费用、自行提高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重复收取技能鉴定费用的;
(三)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含工种、单项技能或模块技能,下同)开展技能鉴定的;
(四)技能鉴定时超出规定时间重复使用同一份试卷的;
(五)泄漏国家题库内容或公开试题、试卷的;
(六)擅自减少或更改报名程序或审查环节的;
(七)随意增、降报名资格与条件且不上报的;
(八)考前未对考场设置、仪器设备进行抽查或检查的;
(九)隐瞒或谎报技能鉴定设备与条件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及当次技能鉴定要求配备考评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