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擅离职守,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线索、思路、答案)或擅自对试卷内容进行解释的;
(七)不履行职责,影响考生答题或考场有考生作弊的;
(八)不填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擅自涂改考场记录的;
(九)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案的;
(十)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技能鉴定活动;情节严重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不再聘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伪造技能鉴定资格资料或证件,使其取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技能鉴定或者使技能鉴定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违规行为不制止或不及时上报的;
(四)利用职权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五)纵容或伙同考生集体(联合)作弊的;
(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七)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八)故意损坏技能鉴定试卷、答卷或答题卡和仪器设备的;
(九)更改考生作答结果的;
(十)利用工作权力,进行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二)所负责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上考生出现第七条、第八条违规行为的;
(十三)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所负责的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上答案雷同的;
(十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对技能鉴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阅卷评分、评审和主持面试过程中,未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宣布阅评结果无效,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职鉴中心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