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及相关资料取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和技能鉴定成绩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技能鉴定或顶替他人参加技能鉴定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进行答题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技能鉴定设备材料的;
(七)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同一个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下考生出现第七条、第八条违规行为之一的,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有半数以下答案雷同的,由职鉴中心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考生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同一个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上考生出现第七条、第八条违规行为之一的,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有半数以上答案雷同的,由职鉴中心宣布当次技能鉴定成绩无效,重新组织考生参加技能鉴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其停止一至三年参加技能鉴定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故意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或对其进行恐吓威胁的,由职鉴中心宣布其技能鉴定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性质恶劣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的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通报批评。
(一)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当回避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技能鉴定时间、地点或者技能鉴定安排的;
(三)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不严,纵容考生违规兼报的 ;
(四)不执行考务管理程序,包括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