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和《包头市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10名、前5名和前3名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可取得本职业工种五级(初级)或晋升等级的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所从事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为其申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工资薪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等。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鼓励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断提升技能水平,晋升本工种高一级别职业资格等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程序和培训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制度和证书查询系统。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考核通过的职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核。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仿制或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一经查实,除宣布其所发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核发证书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中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