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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一)未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范围组织或委托(含转包)技能鉴定的;

  (二)未经批准收取技能鉴定费用、未按当地物价规定收取技能鉴定费用、自行提高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重复收取技能鉴定费用的;

  (三)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含工种、单项技能或模块技能,下同)开展技能鉴定的;

  (四)技能鉴定时超出规定时间重复使用同一份试卷的;

  (五)泄漏国家题库内容或公开试题、试卷的;

  (六)擅自减少或更改报名程序或审查环节的;

  (七)随意增、降报名资格与条件且不上报的;

  (八)考前未对考场设置、仪器设备进行抽查或检查的;

  (九)隐瞒或谎报技能鉴定设备与条件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及当次技能鉴定要求配备考评人员的;

  (十一)不服从职鉴中心安排,不正确执行有关技能鉴定规定的;

  (十二)未按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和当次技能鉴定要求提供考试环境或管理考试现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三)对反映的违规问题或人员没有及时处理上报与调换的;

  (十四)擅自变更或延误考试时间的;

  (十五)同一个考场有半数以上考生出现第八条、第九条违规行为或集体作弊的;

  (十六)同一考场有半数以上答卷雷同的;

  (十七)仿造、自制、贩卖证书的;

  (十八)直接核发证书的;

  (十九)不执行质量督导制度或不接受质量督导的;

  (二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上述违规情况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鉴中心进行举报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采取诉讼方式的,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进行;举报时,应提供客观证据或个人真实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核查无误后,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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