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更改考生作答结果的;
(十)利用工作权力,进行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二)所负责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上考生出现第七条、第八条违规行为的;
(十三)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所负责的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上答案雷同的;
(十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对技能鉴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阅卷评分、评审和主持面试过程中,未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宣布阅评结果无效,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职鉴中心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错误的;
(二)擅自泄漏阅评结果的;
(三)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技能鉴定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等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雷同试案等问题不报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其他违反阅卷评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未履行其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由职鉴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纠正;情节严重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人员资格,不再聘用,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一)违反技能鉴定有关规定;
(二)对考生、工作人员和技能鉴定所站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三)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它妨碍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技能鉴定所(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宣布当次技能鉴定结果无效,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以及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